工一
伤次
职性
工工
与伤
用医
人疗
单补
位助
解金
除和
或伤
终残
止就
劳业
动补
关助
系金 |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
五级 |
30个月 |
浙政发[2003]52号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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