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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   服务范围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是否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法违规而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受伤致残时,在一定条件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补助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致残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经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伤致残的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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