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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近年终,有些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因辞退职工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增多了。特别是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状况下,这种状况好像一直是在持续着,并有进一步加剧可能。企业为了节省裁员的成本,试图去寻找达能裁员又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各种各样的办法。根据目前国家颁布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情况下可以满足企业既裁员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所以,通过上述法律分析,能够满足企业既裁员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只有上述的几种情形。企业可以对照自己的用工实际状况,采取适当的裁员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裁减员工应当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否则可能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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