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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的条款无效
    商业秘密是指 "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是其它资产所无法比拟的。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成为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

    某技术公司是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单位。张某是该技术公司工程部的一名工程师,入职不久便参与新项目的研发,并负责研发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公司为此支付了大笔的资金和人力物力。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提出要与张某签订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列举了张某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张某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要求以及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和补偿等。不久张某离开了公司,公司未按照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张某为了能到与所在的公司有相似的公司上班,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实践中,很多企业遇到过类似的问题,那么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无效呢?

     企业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也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不同,竞业限制是企业对劳动者离职后工作权利的限制。为了弥补劳动者的经济损失,企业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未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要求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张某与公司所签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竞业限制的条款对张某是没有约束力的。仲裁委据此也作出了相同的裁决。所以张某可以到和现在公司有相类似的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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