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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加强自身修炼 防止“碰瓷”式维权!
   最近新闻在报道浙江宁波出现了“碰瓷”式的维权方式。2006年5月,方某在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的一家服装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工作了不到3个月,他就以单位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是仲裁、诉讼,最后单位败诉。此后,方某把这种维权方式用到了他工作过的每一家企业。唐律师在代理企业应诉过程中也亲历了所谓“碰瓷”式维权。五六个人员在企业工作3个月时间,突然离开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唐律师代理中了解到这几个人原先在绍兴几家企业做过,都是以相同的方式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原先几家企业都很恼火,并扬言要好好修理他们。他们感觉到绍兴混不下去了就到了杭州“重操旧业”。本案仲裁结果因为法律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明确的规定,仲裁委基本上还是支持了二倍工资的请求。

     此类案件的出现先不说是必然还是偶然,但事件的发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此类案件企业败诉也折射出企业用工的不规范,没能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行事。主要表现为:是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按劳动法的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现象普遍;二是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操作不规范。部分企业因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而裁员,但裁员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三是企业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四是企业规章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不少企业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也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不合法。

     所以唐律师在此还是建议企业能够对自身先做个“体检”。再有针对性的去做改进和提高,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同时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诚实劳动,只有企业发展了,员工的利益才有保障。毕竟这种“碰瓷”维权方式不可能永远都有机会、都会成功,更不可能成为劳动者谋生的手段。其行为与国家法律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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