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协商,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结果被判双倍赔偿。杭州市某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
案情简介:杨某于2008年2月至杭州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一份。2009年10月25日下午,杭州某单位口头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杨某随后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单位支付杨某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差额合计1万余元。单位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而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律事实的情形下,提前口头通知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及合同约定,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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