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情形都不被认定为工伤。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的批复意见“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今,仍有许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做工伤认定时对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情形认定为不构成工伤。笔者认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的情况下,仍根据以前的规定对员工无证驾驶机动车作出“非工伤”的认定显属不妥。
一,无证驾驶的行为并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定:“以下两种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也就是说,对于无证驾据驶的行为,只有当驾驶的是航空器或机动船舶的,方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004年 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无证驾驶车辆属于违反交通管理应当予以罚款的行为,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就排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工伤的规定的适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二、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存在冲突,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
根据法律规范的效力,《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前文所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复函的效力,在法律规范相互抵触的情况下,应当以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同时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工伤认定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而不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综上,员工在驾驶机动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该员工是否具有驾驶证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