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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金
    张某于2002年2月进入某大学从事食堂餐饮服务工作,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2009年3月,校方将食堂承包给某餐饮公司经营,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因社会保险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发生争议后,张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律师点评:张某和学校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学校一直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其应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又因学校违背张某的意愿,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故应对张某申请的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学校还应当承担为张某补交各种保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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