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2008年5月,进入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一年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止。随后,王某向公司申请:自己的社会保险由个人缴纳,公司每月250元社保补贴随工资发放。2009年4月25日,王某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未交社保而造成的经济补偿。因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导致劳动争议发生。 律师点评: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应依法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将社保金随工资发放个人,不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王某要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同时王某应退还公司每个月给他发放的社保补贴。公司依据王某的申请将社保金随工资发放个人,并非不给他缴纳社保,王某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经济补偿金,应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