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大学毕业后,于09年3月应聘到杭州一科技公司从事视频监控的调试工作。一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经李某书面申请,成为该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2009年4月份,公司要求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因参加公务员考试没有及时签订,后来一直拖延被耽搁。工作期间,公司未给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09年8月17日,李某向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后,自行离开公司。双方因未签劳动合同和未办理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后诉至劳动和仲裁委员会。
律师点评:李某进入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公司要求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李某考公务员导致未能及时签订,公司不存在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同时,对于李某提出公司应为其办理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请求,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