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2008年2月中旬时,经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吴某因与公司副经理在工作事务中发生争执,公司对其劝辞未果,遂于去年9月1日强行将其辞退且未给任何补偿。双方发生争议,公司则认为是吴某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属于自动离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吴某遂将公司申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和双倍工资。 律师点评:吴某与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在合同存续期间,公司将员工强行辞退,而公司又未能提供吴某违反劳动纪律的相关证据,公司所提出的“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自动离职”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吴某请求按工作年限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以及支付2008年3月-8月双倍工资的要求,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