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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加班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2009年8月1日,李某以未支付其加班费为由,向其所在的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明文规定:“加班须经部门经理批准,由个人填写《加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由个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签字后生效。未经批准的超时工作,不计算加班。”而李某虽然提供了打卡记录,但是没有按照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加班手续,不能提供经部门经理批准和有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签字的证据,因此对李某的加班主张,仲裁委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性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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