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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 劳动者可凭欠条直接到法院起诉
        2009年2月,张某到某公司工作从事仓库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工资为2400元。但公司实际每月发放工资1800元,其余则出具欠条,承诺年底一次性支付。2009年12月,公司未如期支付拖欠的工资,胡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其工资6600元。法庭审理中,某公司辩解称,劳动仲裁程序为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劳动者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给付张某66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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