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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994,原告王某(55岁)到杭州市延安路某大型超市购物。同去的有郭某(本案证人),之前曾经和原告一起在超市购物。原告购物行至蔬菜购买区时,由于地面有积水没有及时清理干净,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提醒标志,导致原告滑倒并摔伤。被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直到2009105出院。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从事经营的大型商业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在超市购物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但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购物时踩到积水而摔伤。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 、护理费 、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后也采取了积极救护措施。被告是国际性的连锁机构,对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有充分的认识,有着一系列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二、原告没有充分注意安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是造成摔伤的主要原因,原告带小孩购买蔬菜时不小心崴了脚与超市没关系,为此原告缺少必要的注意,对自己疏忽摔倒该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购物时在生鲜和蔬菜的通道上摔倒受伤的事实清楚。被告作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其应尽义务。原告认为其摔倒是由于地面有积水没有及时清理干净,且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提醒标志所致。被告现无有效证据证明在原告摔倒的区域地面无积水、杂物,且已放置了提醒顾客注意地面湿滑的警示标志,或是原告的摔倒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故被告以原告系自己不小心崴了脚摔倒后被工作人员扶起,第二次抱小孩重心失衡而摔倒,且第二次摔倒才致伤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在经营场地未能完善符合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要求,存在疏于防范的过错,而该过错对于原告的受伤而言为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消费者,对生鲜和蔬菜区域内地面容易潮湿而湿滑应有一定的预见,应谨慎小心行走,因此原告对自己的摔倒因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而承担次要责任。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酌情认定原告自己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夫人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略)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伤的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作为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环境。具体到本案中,经营者应当及时的清除地面的积水、同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应当设置有提示作用的警示牌,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尽到上述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作为消费者而言自己的人身安全保障自己也有注意的义务。如果不分情况将全部的义务推给经营者那也是不公平的。作为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对消费的场所地面湿滑应当有预见并且谨慎行走。本案中正是因为消费者在此问题上没能尽到预见并谨慎的义务才承担部分的责任。

                          编辑:唐向阳律师(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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