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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地错误 劳动者撤诉

杨某诉骏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返还克扣的个人所得税纠纷一案。2010126日唐律师接受骏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并详细研究了本案的材料。杨某和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以及就劳动期限延长事宜重新达成补充的协议。劳动合同约定杨某上班的地点在公司的住所地天津市某区。据公司交代,杨某偶尔到杭州分公司处理点事情。唐律师据此认为本案不应当由杭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公司的住所地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上班地点)均不在杭州市,因此杭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

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劳动者释明本案的管辖情况,劳动者无奈撤回了劳动仲裁的申请。

    律师提醒: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时应当清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避免盲目提出申请,给自己的维权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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