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份,唐律师接受浙江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单位)委托代理单位参与处理单位与刘某等13人劳动争议纠纷案。刘某等13人原为单位的员工,后因个人原因于2010年年初先后主动辞职离开单位。刘某等13人在2010年年底的时候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因单位没有专业的处理人员,于是经介绍找到唐律师。唐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询问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制定了详细的应诉方案参与了案件的开庭审理。2011年2月22日案件有了处理结果,刘某等13人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依法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