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唐向阳律师:13958099262 E-mail:110741033@qq.com 地址:杭州市城星路89号尊宝大厦银尊601室(地铁城星路A1出口) |
|
|
|
|
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不续签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
2010年10月30日杭州某公司与胡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告知胡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胡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未果,与单位产生争议。胡某托唐律师代理该案并向唐律师详细的叙述了案情。唐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44,46,4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唐律师以此为依据向仲裁提出申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委支持了该项请求。劳动者依法拿到了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