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周某、李某进入杭州某公司(上市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务,月薪分别为8000和20000元。单位一直未和周某、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未依法为周某、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5月份,双方就工资的问题产生争议,对如何补缴社会保险和补签合同产生争议。周某、李某找到唐律师并陈述了上述案情。律师接到该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应当在建立用工关系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案已经由代理律师提交劳动仲裁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案件的结果待结果出来后公布。 |